发布人:
审核人:
关于催促在校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及时付息的通知
2008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时未还清贷款的部分毕业生同学们,请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10日前向个人助学贷款帐号存足应付利息,并及时支付银行的年费及管理等,以防逾期违约,造成不必要的个人信誉与经济损失。
各帐户(尾数)应付利息如下(2010-08—2010-12)
10200974 |
104.69 |
10201071 |
112.80 |
10200917 |
139.59 |
10200925 |
116.33 |
10200933 |
139.59 |
10201063 |
135.36 |
如有同学欲提前还款,请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319—2683232张老师)交申请表(申请表见学生处主页“表格下载”专栏),可以用邮寄或传真方式,并请附上个人最近有效联系方式。交申请表后,请及时向个人帐户存足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便一次性扣除。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