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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促在校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及时付息的通知
供稿单位: 查看人次:发布日期:2010-12-06

关于催促在校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及时付息的通知

2008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时未还清贷款的部分毕业生同学们,请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10日前向个人助学贷款帐号存足应付利息,并及时支付银行的年费及管理等,以防逾期违约,造成不必要的个人信誉与经济损失。

各帐户(尾数)应付利息如下(2010-08—2010-12)

10200974

104.69

10201071

112.80

10200917

139.59

10200925

116.33

10200933

139.59

10201063

135.36

如有同学欲提前还款,请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319—2683232张老师)交申请表(申请表见学生处主页“表格下载”专栏),可以用邮寄或传真方式,并请附上个人最近有效联系方式。交申请表后,请及时向个人帐户存足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便一次性扣除。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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