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规定》的通知

查看人次:41134   发布日期:2020-10-23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教〔201621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61025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冀教科〔2016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坚持把教育和预防作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五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规范:

1.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合作研究成果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任何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合作研究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3.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5.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

第六条 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将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学习范畴。

第七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存在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遴选5名专家组成,负责学风建设的政策调研、检查、督促,负责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及鉴定。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程序:

1.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将举报提交学院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

2.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组建调查组,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及所在单位,同时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鉴定。

3.调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听取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完成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意见,并向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4.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对调查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上报学术委员会。

5.学术委员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上报学院。

6.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视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出具处理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

7.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8.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9.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再受理。

10.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已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四条 在学院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人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从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1.影响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涉及多次或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3.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4.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6.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院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对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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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郭少卿
审核人: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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