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工匠精神教育研究分会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
工匠精神教育研究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工匠精神教育研究分会(英文名称:Branch of Craftsmanship Spirit Education & Research of Hebei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以下简称本会)是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的成员和分支机构,是从事工匠精神教育研究和实践的学术性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河北省从事或支持工匠精神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社会各界人士依照《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加入。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广大从事或者支持工匠精神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开展工匠精神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建设高水平新型教育智库。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挂靠单位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本会在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下,遵循《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按照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工匠精神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为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发挥新型智库作用;
(二)普及工匠精神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工匠精神发展动向,进行科研项目规划、立项,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协作,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推动工匠精神学术交流,繁荣群众性工匠精神科学研究;
(三)承接政府等相关部门转移的高等教育相关职能,承担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的相关任务,参与高等教育行业治理;
(四)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社会服务和对外活动,经主管部门核准,组织开展教育评价、项目评估、成果评选、竞赛活动和表彰奖励;
(五)编辑、出版、发行教育书刊和信息资料,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发布推广工匠精神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组织开展工匠精神国际学术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积极吸收个人会员。本会发展的会员属于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管理办法;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并有一定影响。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主要包括:
(一)高等学校;
(二)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社会组织;
(三)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四)学会所属分支机构。
第八条 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代表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管理和教学,并有一定成绩;
(四)热心高等教育事业,获得积极评价;
(五)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理事长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的发展建言献策,并提供可能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在高等教育领域有较丰富学术成果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二)符合党和国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要求;
(三)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单位调整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七)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0名左右,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高等教育事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负责人成员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决定秘书处内部人员聘用;
(六)落实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主要负责人签批。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管理办法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办法,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1169号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河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